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181民初111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缺席) 原告***诉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沈新劳人仲不字[2023]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以相同诉求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按调解案件立案(2023)民诉前调340号,经调解不成于2023年2月17日立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40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740.22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0400元;五、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155.72元;六、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780.32元;七、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八、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辅助器具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500元;(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243476.26元)九、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从事被告“韵达辽宁(新民)快递屯商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项目要求的建筑相关工作,施工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工资140元/日。被告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为原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2020年5月24日,原告于工地施工时意外从高处跌落,经沈阳虹桥中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闭合粉碎性骨折,故入院进行两次手术治疗,共计住院12天。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申请人伤残等级九级。后原告与被告及保险公司沟通赔付情况,却收到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回复,被告也并未赔偿原告损失。2023年1月12日,原告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从事被告“韵达辽宁(新民)快递屯商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项目要求的建筑相关工作,施工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工资140元/日。 2020年5月24日,原告在新民韵达工地施工时意外从高处跌落,当日到沈阳虹桥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5月31日出院,实际住院7天,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闭合粉碎性骨折;左后季肋部及左小腿皮肤软组织开放性损伤,住院期间实施“左尺桡骨远端闭合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石膏外固定术”。后为取出内固定装置,于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再次在该院住院3天,共计住院10天,均为二级护理。原告支出医疗费48891.72元(含止痛泵费)。 2021年9月29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申请人左尺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左后季肋部及左小腿皮肤软组织开放性损伤,伤残等级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被告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 2023年1月12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新劳人仲不字[2023]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以相同诉求于2023年1月16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按调解案件立案(2023)辽0181民诉前调340号,经调解不成于2023年2月17日立本案。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被告开具的事故证明、沈阳虹桥中医医院病历、住院病案、费用清单、沈阳市虹桥中医医院诊断书2张、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止痛泵收据两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险及健康险理赔申请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应保障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如下: 对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740.2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劳动者正常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本院支持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05元(140元/日×21.75天×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731.22元(5414.58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40元(140元/日×21.75天×12个月)。 对于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0400元;原告***在沈阳新民同生医院住院10天,未提供出院医嘱休息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其停工留薪工资为1400元(140元/日×10天)。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155.72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核实为48891.72元(含止痛泵费)。 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780.32元;原告住院10天,均为二级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三条,护理费为1540.6元(10天×居民服务业标准154.06元/日)。 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关于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8号第二条规定:“日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所以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200元(10天×20元/日)。 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辅助器具费500元,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500元,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以交通费、住宿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40元; 二、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731.22元; 三、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05元; 四、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400元; 五、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8891.72元(含止痛泵费); 六、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540.6元; 七、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200元; 八、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豪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新民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5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331号令修正)第三十三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账户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宿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超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第三十九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关于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8号第二条规定:“日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