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904民初128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兴区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天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赢天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44.25元(5,238.25元×9个月);3.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382.50元(5,238.25元×10个月);4.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06元(5,238.25元×8个月);5.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工资4,347.75元(5,238.25元×0.83个月);6.被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250元(50元×25天);7.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1,906元(5,238.25元×8个月);8.被告支付医疗费及病案复印费17,476.65元;9.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5元(15元×25天);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赢天下公司职工,2021年08月05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5天。***伤情经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于2022年10月24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于2022年11月22日接到仲裁裁决书,但该裁决书中没有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肋骨多发性骨折,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赢天下公司辩称,对***主张的诉讼请求第五项、第七项有异议,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第五项与第七项诉求属于重合部分,二者只能取其一。依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根据上述规定,***在仲裁过程中,仲裁裁决书已确定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时,***没有明确提供康复期和恢复期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没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间的鉴定,仲裁机构已支持住院期间工资,故对***主张的第七项诉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诉讼主体适格。
赢天下公司质证:无异议。
二、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于2021年08月05日在赢天下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09月3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
赢天下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该鉴定结论只认定***的工伤等级,并未认定停工留薪期间。
三、2022年11月22日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22〕第615号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证明:***在仲裁时所提出的诉请及解除劳动关系。
赢天下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该裁决书已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347.75元。
四、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已收到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赢天下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
五、七台河七煤医院住院病案1份(病案号1130302)。证明:***住院25天及伤情。
赢天下公司质证:无异议。
六、七台河七煤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及复印费票据4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证明:***住院花费17,476.65元。
赢天下公司质证:无异议。
赢天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赢天下公司对***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受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赢天下公司职工,2021年08月05日在工作时受伤,2022年07月05日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09月3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于2021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30日期间在七台河七煤医院住院治疗25天,支付医疗费及病例复印费17,476.65元。***住院期间赢天下公司未派人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等伤后待遇。2022年11月22日,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七劳人仲字〔2022〕第61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下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44.25元(5,238.25元×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382.50元(5,238.25元×10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06元(5,238.25元×8个月);4.住院期间工资4,347.75元(5,238.25元×0.83个月);5.住院期间护理费1,250元(50元×25天);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5元(15元×25天);7.医疗费及病案复印费17,476.65元。以上共计164,882.15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经查,***未参加工伤保险,***当庭放弃主张住院期间期间工资4,347.75元。
本院认为,***系赢天下公司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赢天下公司对***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44.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38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06元、医疗费及病案复印费17,476.6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护理费1,250元,本院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及《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伤情应支持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对***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41,90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与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144.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38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06元、医疗费及病案复印费17,476.6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906元,以上合计202,44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