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汉至源海110线路项目部、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6882010376。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汉至源海110线路项目部。
负责人: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伍某。
原审被告:乌拉特后旗源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0999240187。
法定代表人:温某。
上诉人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汉至源海110线路项目部、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拉特后旗源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内0802民初6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指的是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汉至源海110线路项目部,该项目部的办公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旗,即使应移送管辖也应该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的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其中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约定的甲方即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区,且原审被告之一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四川省广安市××区,故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宏顺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海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