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81民催126号
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144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四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9295820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晋江智星鞋材有限公司,帐号为13×××82)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建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金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