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4民初6616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1445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