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24民催10号
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144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5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营业部,号码为10200052/25928757,票面金额为45000元,出票人为海盐东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盐县贤峰橡塑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佰通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