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3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466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阿军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侯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