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6696号
原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788号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南门的商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心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冬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0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迅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冬来到庭参加诉讼,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迅公司请求判令:***向豪迅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万元及违约金4000元。事实和理由:豪迅公司履行了《电梯安装/配套附属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电梯安装义务,且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检验,但***未按约定付款。遂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在答辩及举证期内,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9月9日,豪迅公司与***签订《电梯安装/配套附属工程合同》一份,约定豪迅公司为***安装位于邵东县交汇处的电梯一台,工程费为4万元,于安装开工日期前5个工作日支付50%,剩余的50%于安装调试完且通过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订立后,***支付了安装调试费2万元,豪迅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安装调试义务。2018年5月4日,上述电梯通过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合格检验。现豪迅公司主张***未支付剩余的2万元,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豪迅公司与***订立的《电梯安装/配套附属工程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恪守。豪迅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电梯安装调试等义务,且涉案电梯已于2018年5月4日通过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合格检验。合同约定的剩余的50%安装调试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故豪迅公司应向***支付2万元。对于违约金,豪迅公司主张按双方约定最高额4000元计,此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钟金花
人民陪审员  候意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