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与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13***号
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462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此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豪迅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62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湘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