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1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铭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株洲汽配园)C区11栋A座。
法定代表人*青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株洲市达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橡树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铭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达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铭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达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211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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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