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205号
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89831M。
法定代表人:程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胜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以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79018616G。
法定代表人:熊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淑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七日
书记员 魏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