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民初897号
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第****,组织机构代码:73389883-1。
法定代表人:傅任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建设大厦**用代码:91360100158375259B。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125元,退回原告7125元。
审 判 长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