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终2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789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89883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0元,由上诉人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伟
审判员龚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