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604号
申请人: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3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31411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云坤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大街77号A楼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6023816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云坤钢管有限公司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云坤钢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云坤钢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云坤钢管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云坤钢管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