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1250号
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3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3141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珂,***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4幢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3452775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