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594号
原告:**坤,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
被告:竭红雨,男,200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
被告:成都寸汪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路315号附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7KXF6R86。
法定代表人:竭红雨,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3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31411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珂,***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坤与被告竭红雨、成都寸汪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坤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