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797号
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明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