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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民辖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93813J,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荒草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审被告:济宁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MUGNH59,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柘沟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审被告: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314117N,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3幢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济宁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赛诺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1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上诉称,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均发生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及本案一审其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上诉人认为该法律规定对管辖法院有排序,即先侵权发生地后被告所在地,故一审法院应该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起侵权行为发生地点特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地处偏远,地理位置特殊,侵权行为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拍摄部分照片,因其不够专业,并不能全面反映出侵权行为发生时现场吊车、***驾驶的“鲁H0××**/鲁H××**”半挂牵引车、指挥人员、受害者(***)及***所处的位置情况,后期庭审中法官非常有必要查看事故发生地点、还原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身处方位,如此才能更明确地划分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而泗水县人民法院距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900多公里,由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综上,一审法院机械、错误地适用法律规定,忽视最有利于案件审理原则,导致做出错误裁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合法有据,且本案由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节省资源、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济宁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主张本案应先侵权发生地后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于法无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