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城行审字第28号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0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0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0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0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青城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066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