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8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0281160E。
法定代表人:姜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19758.2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息共230000元(含执行费3196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