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9层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638014F。
法定代表人:臧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嘉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248242.7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息共1494224元(含执行费1488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