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4民初4377号
原告: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0281160E。
法定代表人:姜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蕾麟,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霞,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坤商贸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坤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崔蕾麟,被告三利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杨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坤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调维保、改造款220715.9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20715.92元为本金按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341.1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1日,原、被告在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园签订了《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修、改造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护、改造工程,包工包料,工期为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7月5日,工程造价为220715.92元。同时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现被告已实际使用空调系统4年多,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三利集团公司辩称,被告处没有涉案合同,经多方落实,被告工作人员都不清楚原告所述的涉案工程。开庭前,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落实,但原告只提供了合同,且非常不清晰,很多内容看不清楚,由此可以证明该合同双方并未履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1日,原告锦坤商贸公司(乙方)与被告三利集团公司(甲方)签订《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承包甲方青岛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青岛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三利集团院内。工程内容:1.原损坏的两台压缩机的更换;2.室内进回风口的更换和新增;3.室外主机系统的全面维护、清洗保养工作;4.室内末端风机盘管的清洗、保养工作;5.整个管道及管道上各类部件的清洗工作;6.新增2台65**的室外主机及1台新风柜的安装调式;7.室外相应的机组整合及管道改造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方式全权承包,对本工程的质量、档次、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负全责。合同工期25天,从2016年6月11日开工至2016年7月5日竣工;本工程分工期:室内外设备和管道清洗及更换2台压缩机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9日完成;新增2台室外主机及1台风机新增安装及管道改造工程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7月5日完成。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乙方承揽本工程预计总价款约计220715.92元,各分项工程报价详见报价消单,此工程竣工后根据报价清单单价按实测工程量结算;进度付款时乙方应提供进度产值报告并审计完毕后支付,竣工结算时按照国家规范结算并签订竣工结算审计协议书。付款方式,消洗材料及压缩机进场后,付至所到设备、材料及施工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改造材料及2台室外主机进场后,付至已到货物及已完成工程量的85%,因甲方原因付款不及时导致工期顺延有甲方自行承担;竣工验收通过并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资料备案完成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审计决算结束,付至审定值的95%(系统清洗部分付至100%),剩余改造部分5%为质保金,质保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由乙方提供相应发票。本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关建筑施工验收规范、设计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当标准不相同时以标准较高的为准,如验收时达不到标准,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无偿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甲方接到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字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系统清洗保修期一年(更换的压缩机除外,压缩机保修三个月),新购设备新风机及室外主机质保期为一年。甲方派徐田帅,乙方派韩广生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往来函的签收、技术资料和有关签证的手续,其他人签字一律无效。合同甲方落款处加盖了三利集团公司的印章,徐田帅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2016年6月20日,锦坤商贸公司(买方)与案外人青岛万海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万海连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采购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标的物产品名称风冷涡旋式冷水机组,产品型号/规格LSQWRF65/Y,数量2,单价34250元,品牌海尔,合计68500元。付款时间与方式为款到发货,卖方收到货款后一次性发货。交货方式、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为青岛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三利集团院内。同日,锦坤商贸公司向万海连公司转账支付68500元。2016年6月28日锦坤商贸公司工作人员高克向其所称的海尔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水机工程密码申请单等,该申请单载明:工程简介三利集团综合办公楼,工程金额21万,2016年6月1日开工,现已安装完成,具备调试条件,此项目为改造项目,原有两台格力风冷模块坏了,更换成海尔风冷模块;机器型号/编号LSQWRF65/Y2台,线控器编号AA98H100000NKG6L0043。
锦坤商贸公司称涉案工程于2016年6月11日开工、2016年7月5日完工,办理了验收手续并已交给徐田帅,双方口头结算工程款220715.92元(空调维修和清洗52810元、安装两台模块机组167905.92元),三利集团公司未支付过工程款。
高克于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26日拍摄的照片显示拍摄地点为青大三号路3号,照片中有2台海尔空调室外主机及锦坤商贸公司二名工作人员在进行施工;高克于2017年1月17日拍摄的照片显示拍摄地点为青大三号路3号,照片中2台海尔空调室外主机安装位置在三利集团公司综合楼多功能厅楼顶。
万海连公司经理谢昆出庭作证,称锦坤商贸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从万海连公司购买两台型号为LSQWRF65/Y的海尔冷风涡旋式模块冷水机组,单价34250元/台,付款68500元,由其与高克共同去海尔工厂提货,送到青岛三利工业园内。锦坤商贸公司员工马东升、张晓光出庭作证,称两人全程参与涉案工程施工,在工地常驻,从2016年6月开始,工期一个多月,和徐田帅对接;由两人与徐田帅调试完毕空调,认为空调效果已经达到、可以正常使用;不清楚涉案工程是否有签现场证及验收材料。
高克与徐田帅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6年6月12日7:28徐说“合同盖章了吗?今天要进场,要不又拖一天”,高说“我马上就得关机了,我跟小韩说了,让他安排人员上午过去还要带着合同,两个多小时后吧,我啊落地那个上海,咱俩再联系”;2016年6月24日14:21徐说“是不是需要支架呀,别忘了用热镀锌的”,高说“好的,知道”;20:14徐说“基础结束,中间我该改了”,高说“好的,给统计一下工程量付第一笔款吧”,徐说“好的,明天就开始办”;2016年6月28日11:52徐给高发了一张照片,载明Y系列模块机线控器,编号AA98H100000NKG6L0043;2016年6月29日15:21高说“徐总,我的款怎么样了,明天不支付要不就先停工吧,正好等等空气处理机,今天空气处理机答复无法提前啊”,徐说“不行,我在接线,看效果呢,看完就要付款,你停了不是前功尽弃了”;2016年7月21日15:14高说“徐总,我们的款还要几天可以支付啊”;2016年7月23日9:09徐说“我们今天开会,综合楼没人开会,赶紧把收尾结束呀,拖不起呀”,高说“已经在去的路上”、“我们8月1日新年度开盘,急需钱用钱,首批款何时支付,真是拜托了”,徐说“明天快安排都结束了,开盘前结算”;2018年2月5日20:45高说“徐总,费用领导签字了吗,我们工人都到回家的时候了,都该结算工资了,现在拿不到钱工人都想去三利拉横幅,希望董事长能看到给予解决。不知可否对要款起到帮助,希望能体谅。这个活正是最热的时候干的,工人晚上在高温的吊顶里加班,困了睡觉都是在楼顶,被蚊子咬的满身是包,这些您都知道的”、“2016年的工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您多给费费心”,徐说“我会想办法给批款的,您就放心吧”;2018年2月9日9:43高说“徐总字签了吗”,徐说“还没签上,放心肯定尽全力办”,高说“我知道您会尽全力,但真的需要年前办出来,我们就等着给您开发票呢”、“徐总,上次跟您说过,如果不好签字,我可以接受留一点质保金,一年多了,一分钱没给,咱都认识这么长时间了,您给我透个底,为什么领导不给钱,我个人感觉年前领导不给这个钱就确实想耍赖不给了,我们春节后只能起诉了,再拖下去就过了起诉时效了”;2018年4月24日14:46高说“徐总,不是说这周款应该有眉目了吗”,徐说“是的”,高说“需要我做点什么”,徐说“哥哥,我那个递上去了哈,递上去那个资料已经审核通过了,然后再一次财务,怎么签完字差不多就可以去找领导去签字啊,我跟你说一声,记住哈”;2018年5月30日14:42徐说“高总,大领导这几天都不在家,款可能要晚几天才能签上”、“本来想这两天签完给你们打款的”,高说“现在就差大领导签字了吗”,徐说“嗯”,高说“麻烦徐总给费心盯一下,天热了需要大批量存货,公司压力太大,而且确实时间太长了,20多万也不是小钱,您的帮助定记心间”,徐说“我想尽一切办法,只要老大回来,一周内给搞定,并付款呀”。
高克与徐田帅的短信聊天记录载明,2017年5月15日13:33高说“徐总,款怎么样”,徐说“快了,批了通知你”;2017年6月28日10:27高说“徐总会议室空调款什么进度了,这个月能批下来吗”,徐说“现在争取月底付款呀”;2018年7月18日7:19徐说“这几天不在,回去和您联系呀,高总”,高说“就是想问问你那个工程款办的怎么样了”;2018年8月3日16:24高说“徐总,我真要被逼疯了”。
锦坤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冶与徐田帅的短信聊天记录载明,2017年12月28日徐说“姜总,上午没听到电话,放心吧,现在正在办理”,姜说“好徐总,那您费费心,又一年了”;2018年1月16日11:46姜说“徐总,款的事怎么样了”、“两年多的款了,一分没给,这又快到年了,看看之前咱俩的聊天记录都是眼泪啊,徐总您给个痛快话,这个款能不能付,领导到底什么意思,也不能让我们这么无限期的等下去呀”,徐说“不是拖呀,先前换的压缩机没过三个月就坏了,我也是在帮着想办法弄呀,今年肯定想尽一切办法给你办款”、“先前找过贵司说是付款后弄,我肯定帮忙,想尽一切办法,你说是吧”,姜说“徐总那个压缩机本身没有问题,机组有其他泄漏地方,导致制冷剂泄漏,与压机无关”、“马上又过年了,如果能付款我单位可以接受先扣除那个压机款,先把其他的支付了吧”,徐说“那个大的是漏氟,小的是咱换的,我会尽全力去办的,就是借款我也会给你们付的”,姜说“徐总您也知道,这个活即使不让我赚钱也不能让我赔着钱干啊,这都两年了,一分我都没拿着,我这不是赔着一点半点啊,换位思考下,希望能理解,跟您也相处这么久了,真的如果当时不是冲着您的为人,这个活我们是真不干的,太累,个中缘由相信您也能明白,您这么说了,那我也不能再说什么了,那就拜托您了”,徐说“好的”,姜说“等着您的好消息”;2018年4月1日8:11姜说“徐总,距上次给您发信息过去2个月了,还是付不出来么”,徐说“前两天刚从老家回来,昨天还是前天我和高总通电话说这几天再跟踪一下,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姜说“那您给上上心,我们就再等等”;2018年4月26日11:57姜说“徐总,款我们准备走法律程序了,跟您招呼一声”,徐说“我这边告诉高总了,这周我在给办,再办一次吧,办不出来,再走也不迟,到时候我把相关的验收报告出来”,姜说“好的,那就辛苦了,如果实在办出来您跟我们说声,您也别为难”;2018年5月21日7:57姜说“徐总,早上好!怎么样了,又快一个月了”,徐说“我催着这月一定完成”,姜说“好,费心”;2018年6月28日9:13姜说“徐总,您那边什么进展”,徐说“前两天刚打回来,明天差不多就报上去了”、“这周就有结果了”、“是不是等急了”,姜说“好,您辛苦”、“我也是实在没办法了,这都好几年了”;2018年7月6日10:19姜说“徐总,这周怎么样”,徐说“刚调整完交上了,合格的话就好了,可以拿钱了”;2018年7月31日17:09姜说“徐总,款还能办么”;2018年8月8日10:16姜说“徐总,您这边也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又过去两个多月了,到底怎么个说法,您给我交个底呗,我想办法。好不好,这样一直拖着也不是事啊,这8月份热的时候,我进货都缺钱,好几年了真说不过去了”。
根据锦坤商贸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1-003-049-2-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工程造价为86271.33元,本鉴定意见不包含“五、鉴定说明第3条”中三台设备及相关附件工程造价。其中五、鉴定说明第3条:申请人主张《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承包合同》中2台风冷涡旋式冷水机组LSQWRF65/Y(制冷量:65KW制热量:68KW)和1台空气处理机组(TAD090DHR6冷量:65KW,风量:9000m3/h)及三台设备相关附件已供货施工完成。我机构勘查工程现场时未见此三台设备及相关附件,此三台设备及相关附件在合同清单范围之内。若法院裁定申请人所述属实,则鉴定意见造价增加124848.88元。锦坤商贸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0元。《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送达后,三利集团公司提出书面异议“1.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被告综合楼多功能厅的空调自建设该楼房时便已安装,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进行了清洗、维修及更换,其应提供清洗、维修及更换的证据。2.经被告查实,原被告之间合作过多次,其他合作的工程均有施工的过程记录及相关验收报告,原告主张其是2016年施工的,但至今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如果该工程确实如原告所说已经施工完毕,且原被告之间也不是第一次合作,五年来原告为什么不向被告要钱?3.经过法院组织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的相关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也与原告主张的完全不一致,数量也都不一致,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供的所谓的《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承包合同》根本就未履行,故被告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三利集团公司认为原告锦坤商贸公司提交的《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承包合同》系其单方制作、无法确认,但经本院释明后未对涉案合同上其印章的真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合同予以采信。《三利集团综合楼多功能厅空调系统维保、改造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综合锦坤商贸公司与三利集团公司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三利集团公司是否应支付锦坤商贸公司空调维保、改造工程款及该款项数额的认定;二、三利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的认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对锦坤商贸公司是否履行涉案合同问题。三利集团公司对锦坤商贸公司主张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空调维保、改造等不予认可,认为其应提供相关签证、验收资料等证明,锦坤商贸公司未提供不能证明其施工了涉案工程。本院认为,锦坤商贸公司已经进行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理由如下:第一,三利集团公司虽否认徐田帅系其职工,但涉案合同约定三利集团公司本项目负责人为徐田帅,合同落款处三利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也系徐田帅签字,本院对三利集团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徐田帅作为三利集团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三利集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锦坤商贸公司提交的与徐田帅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不真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锦坤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冶、工作人员高克与徐田帅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锦坤商贸公司与案外人万海连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采购买卖合同》,能与银行交易明细及万海连公司经理谢昆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三利集团公司对锦坤商贸公司提交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对该照片是否是原始载体申请鉴定,本院对该照片亦予以采信。三利集团公司虽提出时效抗辩,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姜冶及高克自完工至2018年8月期间多次向徐田帅主张工程款,故本院对三利集团公司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第二,锦坤商贸公司虽未提交相关签证、验收资料等,但其提交的涉案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锦坤商贸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故本院对三利集团公司主张锦坤商贸公司未进行施工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其次,涉及对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认定。本院认为,该鉴定报告系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依鉴定程序依法出具,形成的鉴定报告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涉案工程的造价,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因锦坤商贸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故鉴定报告中“五、鉴定说明第3条”中三台设备及相关附件工程造价124848.88元应计入工程总造价,涉案工程造价为211120.21元(86271.33元+124848.88元)。再次,三利集团公司未支付过锦坤商贸公司工程款,锦坤商贸公司要求其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数额为211120.21元,锦坤商贸公司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高克与徐田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6年7月21日高说“徐总,我们的款还要几天可以支付啊”,2016年7月23日徐说“我们今天开会,综合楼没人开会,赶紧把收尾结束呀,拖不起呀”,说明至该日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本院对锦坤商贸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5日完工不予采信。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2016年7月23日高说“已经在去的路上”、“我们8月1日新年度开盘,急需钱用钱,首批款何时支付,真是拜托了”,徐说“明天快安排都结束了,开盘前结算”,本院认定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底完工。涉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通过并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资料备案完成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提供结算报告,审计决算结束,付至审定值的95%(系统清洗部分付至100%),剩余改造部分5%为质保金,质保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系统清洗保修期一年,新购设备新风机及室外主机质保期为一年”,锦坤商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办理了竣工验收、向三利集团公司提交了结算报告,锦坤商贸公司要求三利集团公司自2016年8月5日起开始承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三利集团公司应承担自《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出之日起(即2021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锦坤商贸公司支付的司法鉴定费12000元,本院酌定由双方各负担6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211120.21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鉴定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锦坤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负担477元,被告负担216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