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40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49219.0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2892元,本院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036327.0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4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