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10743号
原告:***,女,200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2932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5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