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840000元。经查,(2021)鲁0214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为上海巨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并通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将全部案款缴至本院,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800元,本院将剩余案款8292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