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3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293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经核实,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尾号为3039号账户转账84万元失败,于2022年4月27日向386228400247064216769账号转账84万元失败,于2022年4月28日将84万元转账至本院(2021)鲁0214民初2443号案件对应的6228400247064216769账号中,该案款现被本院另案保全冻结。因被执行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正式立案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