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军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军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2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军麟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昌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曾春,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湘0112财保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城建精工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周 月
审判员  宋胜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