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5162号
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振中路**。
法定代表人:聂海涛,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光路66号3层。
负责人:李强。
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
法定代表人:赵雄飞。
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383元,由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