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6739号
原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吕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奇峰,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66号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81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原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