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0191执8046号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中查明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9日已将2018年2月至今的会记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置于住所地供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查阅。而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摘抄账簿的执行请求,因在(2021)川019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载明,故本次执行程序中不予执行。因此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执8046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