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俊,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安街78号1区1栋1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张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卡,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81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雄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卡,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