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81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360号佳兆业·上品6栋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03183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执协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依据(2022)川019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修金614996.3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1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街道××村××栋××**××层××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020047)、21栋2**13层1301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160063)的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街道××道××号××栋××**××层××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100120)、22层2202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100175)、26栋1**35层3502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190137)、37层3702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190110)、20栋1层1号(不动产**号:510122051000GB00149F00260001)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本案为轮候查封,已送达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19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