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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南交通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5315号 原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交通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