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光志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2747元及利息。执行费21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
审判员张媛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