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4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03号1幢2单元5楼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永宁新区四区工程2号楼第-1层-1-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四川君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目前该破产案件正在诉讼中,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既未提出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执行结果告知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既未提出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执行结果告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之款项仍有偿还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之债权在上述破产案件未能全额实现,申请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