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9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上街12号附222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