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0民催1号
申请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永佳苑1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良渚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号00100041/22797864,票面金额6000元,出票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票日2018年8月1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良渚支行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00100041/22797864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美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婧
书记员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