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1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实际交付及安装的窗帘的价款问题,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东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詹黎钟
审判员骆忠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揭其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