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6604号
原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45号,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安康路7号,登记号45608056344068211c2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佳苑11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6203206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共资源交易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5901292091。
法定代表人:***。
原、被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64元,减半收取计1398.82元(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已预交),由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