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乐陵市人民医院、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乐陵市阜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永佳苑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乐陵市人民医院307,430.5元,被执行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4,511元,申请执行人乐陵市人民医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