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1执4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小弟。
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范先义。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81民初98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6825433.74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29069元、申请执行费8435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无为县的不动产,目前上述不动产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1执4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