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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526号
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六虹桥路仓储基地5幢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搏,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叶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