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恢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828158-2)。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75980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
法定代表人:朱世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两次恢复执行,共实现债权4881132.23元,但未足额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浙0212执恢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胡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