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业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645号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钢材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孙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与江国路交汇处1幢1-3层。
负责人:黄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城黄东路182-1号。
法定代表人:何书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2年7月15日,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2元,由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