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32号之四
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东进东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何书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北侧、财政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存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文,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基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00元,由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展
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
人民陪审员 钱汉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鞠杨波
书 记 员 严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