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156号
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城黄东路1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亚中模具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亚中模具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邵 冬
人民陪审员 凃传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