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冯地坑乡某某液压钳修理部与某某,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5014号
原告定边县XX乡**液压钳修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XX乡。
经营者:**。
被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XX乡**液压钳修理部诉被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XX乡**液压钳修理部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边县XX乡**液压钳修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定边县XX乡**液压钳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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