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某某坑乡某某液压钳修理部、陕西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1341号
原告定边县**坑乡**液压钳修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坑乡。
经营者:**。
被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B座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定边县**坑乡**液压钳修理部诉被告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2年4月11日09时05分开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现因原告定边县**坑乡**液压钳修理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定边县**坑乡**液压钳修理部负担。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