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968号
定边县***瑞银五金供应站、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瑞银五金供应站与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1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瑞银五金供应站欠款92517元、案件受理费1056元、保全费98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95841元(包含执行费1288元)。
3、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瑞银五金供应站已实际收到案件款94553元。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28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