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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6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47958580。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十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69238418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9243号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724928.5元及利息损失(以872492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5627元,已于(2022)浙0381执6749号案件中扣划,本案将参与分配,其余各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或未开设账号,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域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经走访,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六、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汀田街道繁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60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都